【YA YA】評論
事故處理規範三十四、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查證或扣留必要者,由當事人家屬或所有人自行處理。但車輛之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其車輛或機件得暫予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涉及刑案之交通事故,其肇事車輛或其機件可為證據時,得扣押之,其扣押及發還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