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ye】評論
(A)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42條:調查工作完成後,現場處理人員應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轉報上級。處理A3類交通事故案件免予製作調查報告表。(B)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22條:前點調查訪問,應製作談話筆錄。處理A2類當事人未提告訴之交通事故案件,得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處理A3類交通事故案件,得使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訪問表」。(C)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36條:扣留肇事車輛或機件應製給收據(格式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移置保管車輛所使用收據相同),詳記該車牌號、引擎號碼、車種、型式或機件名稱及扣留之原因。其扣留之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不得收取移置及保管費用。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三規定處理。(D)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44條:處理單位應於事故發生後三日內(A2、A3類於五日內),依規定將相關交通事故處理資料送審核小組,或先送轄區分局審核人員初審,二日內送審核小組審核,山地偏遠地區得於五日內(A2、A3類於七日內)送由轄區分局轉送審核小組。凡需隨案移送軍、司法機關及鑑定機關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均由分局或其他業務單位照原樣製作(或複印)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