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4 條規定,警察得通知特定人於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進行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條之通知到場,僅係觀念通知性質之事實行為,並非具有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B)可採取電話、手機簡訊等方式敘明事由通知之,不限於書函通知
(C)依本條執行之鑑識措施,例如量身高體重、照相、採取指紋或掌紋等,但不包括採集尿液或毛髮等行為
(D)經依本條通知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者,可依行政執行法科處怠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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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uror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 本條之通知到場,僅係觀念通知...

【用戶】faye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4條:...

【用戶】寧靜致遠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D):「通知到場」並不會發生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