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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35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小水滴】評論
民法物權編第三章地上權第一節普通地上權第835條第1項: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晴】評論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地上權有支付地租者分定有期限及未定期限: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