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wardchu】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A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B錯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行政程序法第122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C錯誤)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
【Gloria F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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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41346】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