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根據護理人員法及學校衛生檔案管規定,有關衛生保健類保存年限應為多久?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685
統計:A(0),B(10),C(22),D(22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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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第 25 條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前項紀錄應由該護理人員執業之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條辦理。醫療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第 70 條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醫療機構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 根據護理人員法及學校衛生檔案管規定,有關衛生保健類保存年限應為多久?(A)一年(B)三年(C)五年(D)十年修改成為2. 根據護理人員法及學校衛生檔案管規定,有關衛生保健類保存年限應為多久?(A)一年(B)三年(C)五年(D)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