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何者為合法送達?
(A)對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甲為送達,因其法定代理人父與母居住於不同之城市,因此只向與甲同住一處之父送達
(B)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法院因此僅向該代收人為送達,未送達於本人
(C)甲於臺北地方法院進行訴訟,指定乙為該案件之送達代收人,並陳明於法院。別無其他陳明之情況下,上 訴於高等法院時,高等法院將文書送達於甲
(D)僱用人甲訴請受僱人乙秘書給付違約金。關於此案件之文書,送達於甲之營業所時,由負責處理文書之秘書乙代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259
統計:A(17),B(318),C(29),D(26),E(0)
用户評論
【Edith】評論
是因為乙幫甲給付違約金 所以乙是他造當事人的意思嗎?
【貼貼樂 ( ̄︶ ̄)↗】評論
18 關於訴訟程序,下列何者全部正確?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應由法院執達員為之 (B)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之法院進 行裁判 (C)共同被告中之一人,應為送達住所不明時,法院應依職權進行公示送達 (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然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時,則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