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 Chen】評論
一、非因受害人之過失所致者:(一)受害人為旅客,其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其非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二)受害人非旅客者,按前目之標準減半辦理。
【ranger】評論
第4條 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除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予發給外,其應酌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受害人為旅客: (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受重傷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受害人非旅客者,依前款規定金額減半辦理。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評論
死亡 重傷 非死亡250 140 40非旅客--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