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由保險公司依照招攬業績計算而給與的收入,應否課徵所得稅,以下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屬於人身保險之給付,故屬於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7款免徵所得稅的範圍
(B)應屬於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的合夥事業,為營利所得,故屬於所得稅法第 14條第一類規定應徵所得稅的範圍
(C)應屬於經紀人所獲得之佣金收入,故屬於所得稅法第 14條第二類規定應徵所得稅的範圍
(D)應屬於雇主給與之報酬,為薪資所得,故屬於所得稅法第 14條第三類規定應徵所得稅的範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0189
統計:A(4),B(21),C(123),D(31),E(0)

用户評論

commun】評論

獨立招攬→ 14條第二類

happyandsad】評論

【補充說明】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財政部97/0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