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法院組織法第3條(法院之組織獨任制與合議制)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