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B)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份有限公司應有 2 人以上發起人之限制
(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得自由轉讓,故即便是發起人之股份,亦得隨時轉讓之
(D)公司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8518
統計:A(9),B(38),C(194),D(29),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2條(公司種類)口訣無限2股2122(1)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A),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第163條(股份轉讓)  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

Jasper】評論

D 公司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公司法128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一、公司。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陳浩】評論

這題修法後(C)是不是,也是正確的???

林佩妘】評論

修法後,c選項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