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予保密,不得對下列何人或機關提供?
(A)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
(B)監察機關
(C)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D)民意代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3775
統計:A(7),B(8),C(4),D(423),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依依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33

【用戶】WENW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33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現在民代也可以了!)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