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下列何者「非」稅捐稽徵機關得採用的租稅保全措施?
(A)限制其註銷或減資登記
(B)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C)命令停業
(D)申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4
統計:A(27),B(9),C(432),D(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稅捐保全方式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稅捐稽徵法 第 45 條 中有提到停業;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罰鍰後兩個月內又不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評論

nn第四十五條(違反設置或記載帳簿義務之處罰)nn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nn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