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稅捐稽徵法 第 45 條 中有提到停業;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罰鍰後兩個月內又不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妃】評論
nn第四十五條(違反設置或記載帳簿義務之處罰)nn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nn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