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乙開車均有不慎,互撞而造成彼此損傷。甲訴請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賠償甲 30 萬元,駁回其餘部分。甲就敗訴之 170 萬元部分合法上訴於第二審,乙則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甲的上訴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未提起上訴,故乙敗訴部分,於乙之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B)乙未提起上訴,故乙不可於第二審,就甲撞傷乙之損害提起反訴
(C)乙可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D)乙為保護自己權益,可於第二審任意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7606
統計:A(33),B(13),C(327),D(14),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76條 (準備程序之效果)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節言詞辯論之準備 相關法條

Joan Huang】評論

請問AB錯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