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DRMRI】評論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2 條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第 7 條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第 10 條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六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第 11 條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資料來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