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他三天三夜】評論
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管字第九○○三一二二○號函釋示之說明三:「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另為提升監造品質,確立監造責任,...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包含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但因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人員負有法律責任,仍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惟若確有所需,請參酌前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