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依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以下何者並未在此兩法中規定?
(A)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B)校長、兼行政職教師及職員,下班後的私人時間也不得站台輔選或助講。
(C)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或拜票。
(D)候選人不可以向學校租借場地辦理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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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小賴】評論

B是正確的喔第 九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