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a Feng Ch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C依財政部99.3.12台財稅第09900025480號,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投資發行股票,應於交付股票日起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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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D)第 4-1 條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其交易損失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 之證書。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第 14-2 條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辦理 。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