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vin Dai】評論
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對於死亡宣告於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而言。例如失蹤人的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受贈人、債權人、人壽保險金受領人、國庫及其他因失蹤人死亡宣告,有身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實務上不承認遺產稅徵收機關是利害關係人
【Mr. Ku】評論
國家就是合法且最大的O力機關阿!!
【Kuan Yu Lin】評論
民法1185條係指被繼承人之遺產(在此指經清算後的賸餘) 無繼承人認領即收歸國庫 換言之 按民法8條所謂利害關係人之定義 國庫可替失蹤人做死亡宣告 然後經同法1185條之要件 得將被繼承人遺產受歸自己所有 這可能為同法8條之利害關係人之情形 所以任何可能可以直接收到被繼承人財產的一方 都有可能是民法8條的利害關係人
【果果兒】評論
發文單位:
【snoopy75smb】評論
(A)遺產稅之徵收機關(X)(B)戶籍機關(X)(C)國庫(O)(D)警察機關(X)民法 第 1185 條 (賸餘遺產之歸屬)
【Muxuan】評論
A、C的邏輯概念應該是因為甲尚未被宣判死亡,所以甲的財產"尚未"成為遺產,也就沒有遺產稅的問題;而國庫就如同面的大大所言國庫事利害關係人,如果甲掛了財產沒人繼承就是收歸國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