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a Hui Huan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67條之2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用戶】温季庭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增加員工向心力的理由:認股選擇權(stockoptions)在台灣又叫做股票選擇權、員工股票選擇權、員工認購權證、員工認股權證,或認股選擇權。基本上,它是一種在國外行之有年的誘因報酬或誘因福利計畫,一種使員工報酬與公司業績連動的報酬制度。其作法是公司給予員工一個權利,權利內容是員工「得以」一個預定的價格(即權利行使價格),在預定期間內(權利行使期間)買進預定數量之公司股份。缺點:鼓勵員工投機,拿了股票就換到另一家配股更多的公司,造成人員流動,技術力無法累積。製造了一群專門把公司搞上市就跑掉的技術團隊,許多技術團隊只想上市獲利賺錢,根本沒有長期承諾的打算。員工手上握有股票,過分關心股價,也會使工作分心。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