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ff David】評論
民法:第 273 條 (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第 276 條 (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之分擔義務)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aptiva68】評論
原來如此~謝謝
【楊曉祥】評論
看到連帶,代表債務還沒還清之前,債權人皆可向其中每個債務人請求支付, 不管誰已經付了多少錢了!
【Jessie Tsai】評論
民法第272條第二項,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