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celyn Wang】評論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1 條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四、決議併購。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前項規定所稱相關單位或人員如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為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第四款為事業單位。二、第二款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七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