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aickbin Ch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郵政法 第 七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郵政、郵局(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表彰其營業名稱、服務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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