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向台北縣政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台北縣政府予以拒絕,並附記:如不服本處分者,得於3年內,向本府轉內政部訴願。甲如不服,至長得於下列何項期間內提起訴願?
(A)30日
(B)1年
(C)2年
(D)5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4167
統計:A(88),B(232),C(11),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Si-Y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92條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用戶】李薇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原民三等

【用戶】Chia-Hsien W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這題應該是在考「行政程序法第98條」的救濟期間教示瑕疵之處置。按人民向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提出申請之案件遭駁回,認有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可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願法第4、14條定有明文。復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2、3項之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以通知更正,如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