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i-Y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92條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用戶】Chia-Hsien W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這題應該是在考「行政程序法第98條」的救濟期間教示瑕疵之處置。按人民向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提出申請之案件遭駁回,認有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可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願法第4、14條定有明文。復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2、3項之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以通知更正,如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