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如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亦未記載原告國民身分證號碼,且無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也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簽名或蓋章後仍未補正,法院得認起訴為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B)如未依審判長之命按期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法院得認其起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C)起訴狀應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有欠缺,係可補正之事項,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D)國民身分證號碼雖足資特定原告之身分,仍非書狀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非書狀不合程式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