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怡君】評論
99.09.03修法第 7 條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視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考量,適度規範生師比。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學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Sin Huei Huan】評論
101.08.27 廢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條文
【Winni Wen】評論
名 稱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更新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規類別組改前廢止法規 >教育科學文化法規
【Cathy Huang】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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