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授益處分作成後,若處分機關發現違法而決定是否依職權撤銷時,下列何者不屬應考量事項?
(A)撤銷對公益有無重大危害
(B)受益人是否已有信賴表現及其信賴值不值得保護
(C)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公益
(D)該處分係羈束處分或裁量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5294
統計:A(2),B(5),C(3),D(50),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