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 Lo】評論
銀行投資於第二點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之總餘...
【喵喵e】評論
三、商業銀行投資境內及境外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 (一)商業銀行投資於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新股權利證 書、私募股票、私募公司債、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 該銀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三十。但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不含國內上櫃股票)與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及新股權利證 書、私募股票及私募公司債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 行核算基數百分之五。 (二)商業銀行投資於無信用評等或信用評等未達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短期票券(不含國庫券及可轉讓銀行 定期存單)、金融債券、公司債、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