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e Yu Li】評論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規定於每月終了五個營業日內編製上月份委任人投資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明細表(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及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投資代理人,並依規定於每月終了五個營業日內將上月份委託投資資金(產)之買賣證券明細表及庫存資產狀況表寄送予委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