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e Mao】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