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下列關於九十八年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規範十二類的身心障礙類別 (B) 規範六類的資賦優異類別 (C) 「情緒行為障礙」已在條文中刪除,改為「 嚴重情緒障礙」 (D)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修改成為下列關於九十八年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規範十三類的身心障礙類別 (B) 規範六類的資賦優異類別 (C) 「情緒行為障礙」已在條文中刪除,改為「 嚴重情緒障礙」 (D)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HYF】評論
如果改為13類A選項也不正確阿因為不是九八年修改為13類的
【Shuo En Chuan】評論
原本題目:下列關於九十八年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規範十三類的身心障礙類別 (B) 規範六類的資賦優異類別 (C) 「情緒行為障礙」已在條文中刪除,改為「 嚴重情緒障礙」 (D)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修改成為下列關於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規範十三類的身心障礙類別 (B) 規範六類的資賦優異類別 (C) 「情緒行為障礙」已在條文中刪除,改為「 嚴重情緒障礙」 (D)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