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有關期貨經紀商透過複委託期貨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業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複委託期貨商須具備任一國外交易所之結算會員資格
(B)應逐筆委託複委託期貨商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
(C)應按經紀或自營業務別分別與複委託期貨商簽訂受託契約
(D)應按經紀或自營業務別分別將保證金或權利金存入複委託期貨商所設置之保證金專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陳柏昌】評論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期貨經紀商經營國外期貨交易業務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並應逐筆委託:一、本國期貨商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並取得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者,自行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二、經許可之外國期貨商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自行於國外期貨交易所交易。三、委託經許可並已取得本會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商辦理者。四、其他經本會核准者。前項第三款受委託之期貨商得由其所屬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控股公司,或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屬同一控股公司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且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於國外期貨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