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車輛肇事當事人,對地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鑑定書之翌日起
(A)20 日
(B)30 日
(C)2 個月
(D)3 個月 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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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鄧豆子】評論

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 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該轄區覆議會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