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B)101年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已無此規定目前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僅規定第 9 條 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理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育需求評估報告,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