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司法事務官」執掌之固有事務?
(A)督促程序
(B)拍賣抵押物
(C)公證事件
(D)調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71181
統計:A(127),B(261),C(729),D(573),E(0)

用户評論

Sherry Chang】評論

司法事務官執掌之事項如下: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司法事務官執掌之事項如下1、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第一項第一款)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第一項第二款)3、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第一項第三款)4、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第一項第四款)5、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第二項)6、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後,關於債務清理程序之進行。

盧妍蓁】評論

非訟事件法  第 72 條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Jamie】評論

非訟事件法  第 72 條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