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ry Chang】評論
司法事務官執掌之事項如下: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司法事務官執掌之事項如下1、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第一項第一款)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第一項第二款)3、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第一項第三款)4、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第一項第四款)5、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第二項)6、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後,關於債務清理程序之進行。
【盧妍蓁】評論
非訟事件法 第 72 條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Jamie】評論
非訟事件法 第 72 條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