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起訴前無庸經訴願程序
(B)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C)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之訴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判命被告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
(D)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黃小珍】評論
行訴法第305條: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