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曾把法定預算稱為:
(A)措施性法律
(B)暫時性法律
(C)特別性法律
(D)例外性法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1176
統計:A(16),B(0),C(1),D(0),E(0)

用户評論

我們別賣解答好不(被偷賣請】評論

大法官解釋第391號的解釋文的理由書:「法律案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故稱措施性法律。」

andrew18011】評論

補充說明:措施性法律在我國實例上措施性法律有那些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理由書認預算案實質上多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而在釋字第五二○號解釋也援引。此外,針對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所制定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及針對持有戰士授田憑據者所制定的「戰士授田處理條例」皆為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