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A)普遍管轄原則:指行使區域,限於行為人所在國之領域內,或非屬任何國家管轄之地。行為人所在國,不需考慮行為人國籍與犯罪地,即可對行為人行使刑事管轄。如戰爭罪、販毒、人口販運、種族滅絕與隔離、酷刑、海盜、劫機(B)領土管轄原則:指原則上執行管轄權之行使皆由國家對自己領土行使而不及於他國領土稱之。 (C)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指為保護其國民,國家對加害於其國民之外國人,行使管轄權,至於加害人為何國籍或加害地何處,均所不論。 (D)保護管轄原則: 國家對危害其安全與重大經濟利益之犯罪,行為人雖於領域外,仍可行使管轄權稱之。(參刑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