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1 中華民國籍甲夫與日本籍乙妻二人婚後共同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市,生有一子丙。結婚 3 年後因習慣不合而離婚,就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之歸屬,下列何者為我國法院應適用之法律?
(A)中華民國法
(B)日本法
(C)美國加州法
(D)美國華盛頓特區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ckvhome】評論

1.本案屬涉外事件:因牽涉外國人之日人乙、外國地美國加州2.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參涉民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3.定性為親權4.連繫因素:國籍(參涉民法第55條)5.準據法:美國加州法律(參涉民法第55條、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