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依土地稅法規定,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土地增値 稅之額度,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値稅多少爲限?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8138
統計:A(66),B(36),C(357),D(108),E(0)

用户評論

陳小逸】評論

第五章、漲價歸公◆ 第 36 條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 地價增繳 之地價稅,就其 移轉土地 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JEREMY65】評論

土地稅法 第 31 條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 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