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依民法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除規約另有約定者外,由各所有人按何者分擔之?
(A)按其所有部分之價值
(B)按其應有部分
(C)按土地應有分比例定之
(D)按其是否有使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6
統計:A(9),B(87),C(28),D(1),E(0)

用户評論

【用戶】叫我國營事業職員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n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n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n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n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n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n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n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n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n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n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n負擔。n第 799-1 條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n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n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n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用戶】叫我國營事業職員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n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n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n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n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n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n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n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n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n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n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n負擔。n第 799-1 條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n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n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n共同使用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