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榜-108初等一般行政】評論
依據行政訴訟法,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議停止訴訟程序。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依職權續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