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41 號國營事業轉投於其他事業之資金,應視為政府資本,如其數額超過其他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該其他事業即屬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國營事業。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指下列各款之事業: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三、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 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J0120044&k1=%E6%94%BF%E5%BA%9C%E8%88%87%E4%BA%BA%E6%B0%91%E5%90%88%E8%B3%87%E7%B6%93%E7%87%9F%EF%BC%8C%E4%B8%94%E6%94%BF%E5%BA%9C%E8%B3%87%E6%9C%AC%E8%B6%85%E9%81%8E%E7%99%BE%E5%88%86%E4%B9%8B%E4%BA%94%E5%8D%81%E8%80%85%E3%80%82&k2=&k3=&k4=&kwid=875&cd=20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