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spring】評論
第 15 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犯之者。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三、結夥犯之者。
【鄭友仁】評論
查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內政部臺(90)內警字第9081482號函,公告查禁的刀械有:各類型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等五種刀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