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h168024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五條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之匯款。四、對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但依本行其他規定免附證明文 件者,不在此限。五、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 之貨品或勞務之匯款。六、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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