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裕唐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 (學校教室除外) 、第四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 (學校教室除外) 。 四、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五、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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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 (學校教室除外) 、第四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 (學校教室除外) 。 四、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 五、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背法:用想像一下,採光5%就是手擋陽光比五,通風2%就是用2隻手指戳鼻孔通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