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角胡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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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我國宣戰權之行使程序是: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議決-總統宣佈以下補充1.行政院會議議決宣戰案 :按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2.立法院議決宣戰案 :按憲法第 63 條與立法案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3.總統宣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