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wha19】評論
A:押保法第30條,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
【Anna Wang】評論
(A)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B)第 36 條 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n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C)第 18 條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