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a Wang】評論
為避免招標文件之規定不當限制,影響投標廠...
【水瓶(已上榜,謝謝阿摩)】評論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九 年三月十七日發文字號:(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七二五八號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陳 (先生或小姐)主旨:貴府函送「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等,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89)府秘字第八九○七六九六號副本函。二、旨揭投標須知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不符之處如下:(二)第三頁第參節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憑據應附於投標文件,否則即視為未繳納而為無效標,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無之額外規定,並不合理,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