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雅亞】評論
C§53 一、當事國一造不到法院或不辯護...
【摩埃】評論
(A)正確國際法院規約第二條 法院以獨立法官若干人組織之。此項法官應不論國籍,就品格高 尚並在各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之任命資格或公認為國際法之法 學家中選舉之。(B)國際法院規約第四條 一、法院法官應由大會及安全理事會依下列規定,就常設公斷法 院各國團體所提出之名單內選舉之。 二、在常設公斷法院並無代表之聯合國會員國,其候選人名單應 由各該國政府專為此事而委派之團體提出;此項各國團體之 委派,準用一九○七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紛爭條約第四十四 條規定,委派常設公斷法院公斷員之條件。 三、凡非聯合國會員國,而已接受法院規約之國家,其參加選舉 法院法官時,參加條件如無特別協定,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 會之提議規定之。(C)國際法院規約第五十三條 一、當事國一造不到法院或不辯護其主張時,他造得請求法 院對自己主張為有利之裁判。(D)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四條 一、在法院得為訴訟當事國者,限於國家。
【ting】評論
(B)第10條 一、候選人在大會及在安全理事會得絕對多數票者應認為當選。